《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3年 11月 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年 3月 1日起施行。
3月 1日实施的《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通过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体制,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全省生态环境,建设我省水利生态文明。
《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的施行,将科学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加强了水土保持预防措施。《条例》明确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区、水库库区及其集水区、湖泊保护范围、梯田集中分布区等五类区域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崩塌、滑坡危险区、荒山荒坡和坡耕地分布集中的地区、废弃矿山(场)、采石宕口、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迹地等五类区域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并规范了这些重点区域的取土、挖砂、采石行为,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环境实例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并规定用地面积在 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同时,《条例》还要求根据不同类型区水土流状况制定对应的治理对策措施,并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条例》规范了取土、挖砂、采石的行为,对经批准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环境实例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条例》对生产建设项目细化明确了应当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形式,对于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的主要内容以及不同类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程序。明确规定水体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为环境影响报告批准的前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条例》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功能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体保持流失预防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