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1月15日通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水利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省在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上又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对实现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对节约用水工作的原则和机制、用水管理、效率控制、非常规水源利用、激励和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现对政策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立法目的明确
制定《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从制度上提出解决我省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退化问题的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我省水资源短缺
世界人均水资源拥有量是8800立方米。我国人均水资源量2100立方米,列世界第125位。我省人均水资源量320立方米,人多水少;同时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60%的降雨集中在汛期,南丰北枯,给水资源利用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我省的用水效率不高
2015年全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为0.598左右,远低于0.7~0.8的世界先进水平。全省万元GDP用水量65.7立方米,高于发达国家50立方米的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16.5立方米,是世界先进水平的2~3倍,工业水重复利用率70%左右,与国际先进水平80%~90%有较大差距。
(三)我省的生态环境质量下降
全省近三分之二的河段水质劣于Ⅲ类水标准。近几年,全省废污水年排放量在70亿立方米以上。
节约用水是应对水资源短缺和减少污水排放、改善水生态环境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
二、时代特征鲜明
《条例》把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系列关于水资源节约保护的新思路和省委省政府贯彻实施的新要求作为节水管理的内容。这些新思路和新要求主要包括:
(一)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作出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战略决策,提出了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也作出了《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的贯彻措施;
(二)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召开的全国水利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要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把建设节水型社会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温家宝总理也指出,要把节水作为解决我国水问题的战略性和根本性措施,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利用为核心,努力构建和形成节约用水的制度体系、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氛围,在更高起点上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三)2012年1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对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提出了明确要求。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四)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大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址和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用水总量管理,推进水循环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
(五)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
(六)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促进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
(七)2014年习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时指出:“保障水安全,关键要转变治水思路,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方针治水,统筹做好水灾害防治、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修复、水环境治理。”省委在贯彻习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时提出了“重视水、节约水、治理水、管好水”的要求。
(八)2015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重要发展理念,《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定产、以水定城,建设节水型社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作《建议》稿的说明时,把“关于实行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列入九个重点说明问题的第六个。《建议》把“水利”列入八大基础设施网络之首,把防范水资源风险纳入九大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方面确立了新思路。
三、部门职责划分清晰
根据省政府“三定”方案,省水利厅负责全省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省住建厅指导城镇供水、节水排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负责”与“指导”在部门职责表述中是有区别的:根据苏审改发〔2014〕31号文件界定,对相关事项负完全责任的,可用“负责”;对其他部门或下级政府的某方面工作进行指导,具体管理工作和直接责任由其他部门或下级政府承担的,可用“指导”。《条例》在制定过程中,由于水利、住建部门对部门职责的分歧意见较大,《条例》对部门的职责分工,参照了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节约用水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25号)文件精神,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节约用水管理职责,在第五条中作了比较清晰的界定。(第五条)
四、节约用水的工作原则贯穿《条例》始终
节约用水工作的原则是: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集约利用、提高效率。统一规划是基础,合理配置是要求,总量控制是手段,集约利用是方法,提高效率是措施。
(一)统一规划。第七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合理配置。第八条的“本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覆盖省、设区的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
(三)总量控制。第十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备水源取水的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其中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用水计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确定。”
(四)集约利用。第二十一条的“工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通过循环用水、分质供水、再生水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四条的“工业集聚区应当推广串联用水、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等节水技术,建设节水型工业集聚区。”
第三十一条的“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鼓励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区内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
(五)提高效率。第十三条的“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审计,并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计划用水户定期进行用水审计。用水审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予以整改。”
第十九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加强农业灌溉管理,限制漫灌等粗放型用水,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农业节约用水实施方案,建设农业节约用水灌溉设施,配备相应设备,推广应用节水农业新技术。”
第二十二条的“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尾水应当重复利用。”
第二十三条的“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制水工艺,定期进行管网巡查,发现漏损及时维修、改造,自用水率和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二十六条的“洗浴、洗车、游泳馆、高尔夫球场等特种用水行业经营者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器具,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
五、节水措施比较有效
(一)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包括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政策;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农业生产布局;建立节约用水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节水产业;加大财政投入,制定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等。
(二)提出了十项节水制度和八项节水措施。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1.约用水规划制度。《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所谓规划,即进行比较全面的长远的发展计划,是对未来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思考、考量和设计未来整套行动方案。节约用水规划主要任务一般包括优化产业布局、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城镇节水、非常规水源利用、发展节水产业、节水能力建设、节水宣传等内容。
2.水总量与强度控制制度。《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本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覆盖省、设区的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用水总量控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基本节水制度。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实行人员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用水总量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指标,就是将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流域、区域取用水份额作为各区域、各行业、各用水户可取用的水资源量的最大值进行总控制。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明晰了地方可用水总量,从而促进区域节水,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用水强度,是指单位时段内的用水量。通过用水强度控制,减缓用水峰值,降低用水压力,提高用水效率。
3.水定额管理制度。《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业用水定额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没有隶属主管部门的行业,其行业用水定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行业用水定额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可以制订严于省规定以及省未作规定产品的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用水效率红线确定的目标以及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修订。”用水定额管理,就是控制单位产品、单位面积或人均生活的用水量,反映了一个地区或用水户的用水水平、节水水平,也是考核节水成效的重要指标,它是是制定用水计划的基础,是取水量审批的依据,也是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通过用水定额管理来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4.划用水制度。《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备水源取水的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其中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用水计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确定。”计划用水管理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措施和手段对使用水资源进行计划管理的活动。通过计划用水管理,可以缓解水资源的供需矛盾,保护公共用水利益和用水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有效地控制用水,实现合理用水。通过计划用水管理,改善用水状况,提高用水水平和用水效率,调控用水部门之间以及用水活动之间的矛盾,合理调配水量,使用水活动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合理化。计划用水户,是指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用水户,包括自备水源取水的和年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达到设区的市规定标准的单位。各地对“标准”的数额规定不同。如南京规定为月用水300吨的用水户。
5.(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计划用水户超计划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备水源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并每年向社会公示收费情况:(一)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二)超计划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三)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四)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资源费。计划用水户超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累进加价收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优化水资源配置和用水需求调节中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和提高用水效率的一项制度。超计划取水的最大限额,不能超过《取水许可证》核定的最大取水量。对超越的,按违法取水处理。“计划用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增加的水量不属于累进加价的范畴。居民实行阶梯式水价。
6.水平衡测试制度。《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审计,并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水平衡测试是加强用水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用水和合理用水的一项基础工作。它涉及到用水单位管理的各个方面。通过水平衡测试达到掌握用水单位的用水现状并进行合理化分析、找出用水管网和设施的泄漏点、健全用水三级计量设施、层层分解用水指标、建立用水档案、提高节水意识、为制定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量指标提供了较准确的基础数据的目的。对重点计划用水户,要求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重点计划用水户名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7.用水审计制度。《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计划用水户定期进行用水审计。用水审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予以整改。”“用水审计,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用水户的取水、用水、节水、耗水、退(排)水等活动的合规性、经济性及生态环境影响进行监督、鉴证与评价。”开展用水审计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象是重点计划用水户。水平衡测试是用水户的义务,用水审计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两者相互映证。
8.计量用水管理制度。《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计划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安装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分类计量。年取用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用水计量,是推动用水户节约用水的一项重要措施。用水只有计量,才能准确反映用水户用了多少水,进而确定用水户需要承担的义务,才能促进用水户节约用水。计量管理制度确立了用水户承担的两项义务:一是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安装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分类计量;二是年取用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9.用水统计调查制度。《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节约用水统计调查制度,确立用水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方法,保证用水单位和个人用水量、节水指标等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对取用水单位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统计,是审批机关掌握分析取用水情况和进行管理服务的基础。用水统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统计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制度,确立用水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方法,保证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
10.节水“三同时”制度。《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节水设施。年取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时,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节水方案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的龙头措施,也是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能否落实的重要保证。其主要内容包括:节水措施方案制订及评估,节水设施技术要求、节水设施的验收和监督检查等。
节约用水管理措施
节约用水管理措施,是指通过采取行政、法律、经济、技术和宣传教育等综合手段,运用必要的、现实可行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依靠科技进步和体制机制创新,提高用水效率,减少用水过程中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提高单位水的生产力。
1.发展控制措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农业生产布局,高效利用水资源。水资源紧缺、水污染严重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限制粗放式农业灌溉方式。”水资源是经济发展的约束性、先导性、控制性要素。长期以来,我国用水方式比较粗放,水资源短缺和用水浪费并存,生态脆弱和开发过度并存,污染治理和超标排放并存。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加快转变高消费的发展方式,更加强调节约集约利用资源。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必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水资源管理红线的倒逼机制,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布局优化,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2.农业节水措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加强农业灌溉管理,限制漫灌等粗放型用水,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农业节约用水实施方案,建设农业节约用水灌溉设施,配备相应设备,推广应用节水农业新技术。” 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农业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管理方式,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制度。”
在用水量基本不增加的情况下,通过对大中型灌区进行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渠系配套与渠系防渗,管道化输水,喷灌、微灌,等工程措施,进一步提高灌溉水利用系数;通过土地整理、调整种植结构,引进优良耐旱品种和平衡施肥,水稻浅湿灌溉,耕作保墒等种植方式,减少水的使用量;通过采用先进的农耕农艺措施,优化耕作制度,减少水分蒸发,增加土壤水分贮存控制用水总量;通过加强工程管理,减少渠闸漏水,加强田间管理,杜绝滿灌、串灌、减少灌水过程中的水量损失;通过建设节水增效示范项目和节水增效示范市、县以及节水型灌区建设,推广节水高新技术等非工程措施,进一步减少用水量。
3.工业节水措施。(1)工业企业节水:《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通过循环用水、分质供水、再生水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提高内部用水计量率,实行用水计量管理,定期进行用水统计分析,按时上报用水、节水报表。”
(2)饮料企业节水:《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尾水应当重复利用。”
(3)供水企业节水:《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制水工艺,定期进行管网巡查,发现漏损及时维修、改造,自用水率和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4)工业园区节水:《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业集聚区应当推广串联用水、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等节水技术,建设节水型工业集聚区。”
在工业增加值继续增长情况下,根据水资源条件,通过实行计划用水,用水定额管理,用水总量控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优化配置水资源,严格限制新上高耗水项目;大力推广工艺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器具,对现有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工艺、设备进行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淘汰落后的用水工艺、设备,减少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广泛应用节水高效技术,一水多用、重复利用、循环使用;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废水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鼓励利用非常规水;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控制用水量增长,提高水的利用率;加强节水型企业建设,加快水价改革,完善水价机制,提高水利工程水费和水资源征费收标准,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建立节水激励机制,按规定在税费方面予以优惠等。重点加强火力发电、石油化工、造纸、冶金、纺织、水泥、食品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
4.城市生活和服务业节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应当推行一户一表,鼓励使用节水型器具。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型器具,完善用水计量设施,保障用水设备、器具和管网正常运行。已建公共建筑未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的,应当限期更换。”第二十六条规定:“洗浴、洗车、游泳馆、高尔夫球场等特种用水行业经营者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器具,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加强公共建筑和住宅节水设施建设,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型器具,加大非常规水设施建设力度,提高中水回用率,降低城市输配管网水漏失率,以及用水环节的跑、冒、滴、漏,减少水的浪费和损失,开展节水型城市、企业、学校、社区、家庭建设,调整水价以及改革水费收缴制度等。
5.推行用水效率标识。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是指不降低用水产品的其他特性,规定用水产品用水性能具体的分等分级指标,包括用水效率限定值、用水效率等级、节水评价等。作为节水技术的重要物质载体,节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的推广应用,关系到节水技术进步、用水效率提高、用水方式转变等多个层面,加强推广节水强制性标准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也是用水效率控制制度落到实处的关键环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用水产品按照国家规定推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
6.推行节水器具。推广先进实用的节水技术和节水器具,淘汰落后、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节水器具普及率,加大生活节水力度,是一种重要和有效的方式。《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鼓励使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7.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非常规水源是指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的再生水(经过处理的污水和废水)、雨水、海水、苦咸水、矿井水等,这些水源的特点是经过处理后可以被利用,也可称之为非传统水源,各种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对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将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解决缺水问题的一个战略选择;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在替代清洁水源的同时减少了废污水的排放量,有利于水生态环境保护;非常规水源利用比常规水源利用的费用相对低,同时国家对利用非常规水源有一定的费税优惠政策,有利降低生产成本,节约开支。
(1)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鼓励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
(2)雨水利用系统建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第三款:“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污水管网和排水防涝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渗透铺装、植草沟、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配套建设渗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要求。规划用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系统。”
(3)非常规水源利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工业集聚区内……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 第三十二条:“城乡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道路以及车辆冲洗等市政用水,冷却、洗涤等企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使用再生水。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
8.节约用水奖励措施。这属于行政权力中的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一)计划用水户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二)公共供水企业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三)在非常规水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四)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等有突出贡献的;(五)在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六)对严重浪费水的行为予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三)落实了与节约用水相关的部门责任。相关部门包括水利、住房建设、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城市管理、技术监督、经济信息、农业、工业、财政、价格、统计、卫生、环保、教育等部门。
六、奖罚措施分明
(一)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节水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第三十五条)
(二)统筹安排节水奖励专项引导资金对节水型社会示范区、节水型载体建设、水平衡测试、节水技术改造和非常规水源利用等项目给予支持;(第三十五条)
(三)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对“计划用水户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公共供水企业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在非常规水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等有突出贡献的;在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对严重浪费水的行为予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三十八条)
(四)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除按照已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的外,《条例》规定了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一是计划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接受用水审计或者未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二是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量设施不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或者未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三是企业未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或者未重复利用尾水的,四是公共供水企业自用水率或者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特种用水行业经营者未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
(七)体现了江苏地方立法的特色
我省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原则,就是“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所谓不抵触,就是在立法精神上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保持一致,在具体内容上不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悖,保证我国法制的统一性;所谓有特色,就是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出现的实际问题,需要倡导、规范的内容,在不照抄照搬大法的前提下,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所谓可操作,就是把上位法的原则规定由地方性法规具体明确,包括解决实际问题,按照立法逻辑结构的三要素(假定、处理、制裁)作出可具体操作的适用性规定。(假定指法律规范规定的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条件或情况;处理指法律规定的人们的行为模式,及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的部分;制裁指是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因违反规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现在的学说主流是“二要素”说,即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和新三要素说,即条件、模式和后果。)
来源:http://www.jswater.gov.cn/art/2017/5/27/art_49_89462.html
文件地址:http://www.jswater.gov.cn/art/2016/1/25/art_1041_894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