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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指导意见》解读

来源: bet365国际娱乐城 发布时间:2017-02-23 字体:[ ]

  215日,市水利局出台了《南通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指导意见》(通水利〔2017〕2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方便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该意见的相关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依据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市水利局《南通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意见》等。

  二、《指导意见》出台的目的

  切实加强全市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强化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提高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水平。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分级管理、权责一致、分工协作、全面覆盖的基本原则。

  (二)明确了市水利局、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以及具体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职责分工。

  (三)明确了承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机构与人员分别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明确了监督工作主要包括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两个方面共11项内容。

  (五)强调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健全机构,提升能力”、“依法行政,强化问责”和“加快推进,加强考核”五大工作要求。

  四、《指导意见》适用对象

  《指导意见》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五、关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章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专职的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配备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关于具体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分工的做法

  对于需要商请市水利局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参与质量监督的,需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的形式报市水利局,经市水利局领导同意后,联合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七、关于监督机构成立情况的考核

  每年6月底将开展全市质量考核工作,根据《省水利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成立由本地区编制委员会批准的质量监督机构,未经本地区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质量监督机构不再认可,质量考核结果必要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

   

    原文件名称:南通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指导意见

    原文件地址:http://xxgk.nantong.gov.cn/govdiropen/jcms_files/jcms1/web19/site/art/2017/2/20/art_6292_5005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