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2018-00364 文号: 通水规建〔2018〕15号〔〕号
信息来源: bet365国际娱乐城 生成日期: 2018年05月28日
生效日期: 2018-05-2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主题: 附件: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务)局、区农工(水)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有效防范招标投标领域廉政风险,建立竞争有序、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bet365国际娱乐城

                             201835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意见

各县(市)区水利(务)局、区农工(水)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有效防范招标投标领域廉政风险,建立竞争有序、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第123号)、《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苏水规〔20173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蓄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治理与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规模标准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批复概算中的建安工作量与设备采购预算费用之和,下同)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123项规定标准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都必须招标。(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处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咨询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以上具体范围及规模标准加强对招标人招标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必须招标标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强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责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在市级招标投标平台开展的县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将按照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为主,市级随机参与抽查的模式开展监督活动。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员对招标文件审查、标底编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包括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提出包括暂停开标、评标和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决定的建议,以及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的建议等。

三、进一步加强招标文件审查

招标人应重视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查工作,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编制质量负总责。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招标文件审查,审查会应由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等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代表,及邀请的专家共同参加。专家的专业类别应对应、齐全,人数和技术结构应当与工程规模、技术特点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审查会议召开前,招标人应将会议通知提前报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通知内容应包括审查项目基本情况、参加人员、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为保证招标文件质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另行增派专家参加会议。

审查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可由招标人代表或专家担任审查组组长。招标文件审查应形成会议审查纪要(表),与会代表和专家应填写审查意见表。对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招标人应组织招标代理机构、设计等单位逐条研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招标文件,对专家意见未予采纳的应由招标人作出说明并签章,提交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最高投标限价和招标人标底编制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或委托编制,为保证编制质量,设计单位应派员参与。编制方法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采用定额法、实物量法等方法,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和编制。

最高投标限价与招标项目批复概算偏差超过5%(左右)时,应说明理由并经招标人和造价工程师签章后,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编制结果进行审核。

四、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认真贯彻《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通政办法〔2017113号)有关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对照职责分工,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等相关服务、管理职能交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要负责制定有关交易标准,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业监管和监督执法。

五、进一步改造升级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继续推行资格后审和暗标评审制度

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已全面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推行资格后审及暗标评审制度,有效防止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专家评委等各方围标、串标及不公正评标的违法违规行为。省水利厅已对原有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改造升级,现正在试运行,待正式推广后,我市将及时进行改造升级。市水利局将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新系统与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形成互联共享、全程公开透明的监管平台。

六、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 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4. 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7.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 期),以及评标情况;

2. 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 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江苏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发布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五)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六)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布媒介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七、科学确定评标办法,探索试行“合理低价中标法”、“定性评审、评定分离”制

结合水利建设项目实际,以择优竞争的原则科学确定评标办法。

(一)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水利工程推行综合评标法,统筹考虑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信用状况、技术方案和工程报价等因素;对技术简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水利工程,可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确定中标人(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二)进一步厘清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的关系,推行“评定分离”制度,探索建立“评定分离”的程序与方法,确定“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推动评标由定量评审逐步向定性评审转变,真正发挥评标委员会专家咨询和决策参谋的作用。推动由评标委员会定标向建设单位定标转变,提倡由招标人依法择优定标,发挥招标人在评标与定标环节的决定性作用。实施“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应采用定性评审法。定标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综合考虑项目规模、技术难度、工期等关键因素后,决定选择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法、抽签法或集体议事法确定中标人。

八、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

根据《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法〔201738号),省政府委托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省综合专家库,负责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组织统一考核培训,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单独建立评标(评审)专家库。依据职责分工,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专家日常行为评价,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部门和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发现有以下行为的,应上报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不得续聘。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省综合专家库专家资格的;

(二)发生泄露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三)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其他好处的;

(四)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五)以省综合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省综合专家库形象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人的管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以全面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为主线,推进招投标重大事项的阳光决策

(一)完善内控机制,强化项目建设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各招标人或代建单位要严格执行招标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按照岗位制衡、职责分工、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要求,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招标内部监管制度,特别是要建立重大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决定事项的范围和议事规则,要将投标人资格审核、筛选、定标等事项纳入集体决策范围,进一步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

(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建设项目负责人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考核管理机制,严格选派项目负责人,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考核管理,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认质认价、合同变更的管理机制,强化对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监管部门要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项目负责人严格追究问责。

(三)加强水利建设现场管理。

招标人应加强对参建各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约的市场主体,应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直至解除合同等处理措施,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

十、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

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顺利开展、确保招标文件编制质量,招标人在依法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同时,为保障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应避免出现恶意低价竞争、非法垄断等现象。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专业人员素质。人员能够适应所代理工程项目要求。

(二)业务技术。熟悉所代理工程项目有关专业标准、规范、规定和业务要求。

(三)法律法规、廉政建设。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招标投标程序规定,加强职工廉政建设和教育。熟悉水利行业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招标事前报告事后备案、招标文件备案、

评标专家抽取、信用评价、履约考核等相应的制度规定。

(四)信用信誉。经营、信誉情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行为,具备与所代理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业绩。

(五)内部管理。代理机构内部管理严格、操作环节严谨、工作程序规范。

(六)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系统等操作程序。

十一、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及《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苏水规〔20173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现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及依法处理职责分工明确如下:市本级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市水利局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县(市)区水利(务)局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各县(市)区水利(务)局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市水利局已收到相关投诉材料的,转县(市)区水利(务)局处理。具体投诉处理办法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2013年第23号令修正)执行。

十二、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严肃查处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转包:

  1.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内部承包合同等形式交由分公司施工,但分公司成立未履行合法手续的;

  4. 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的承包人,其中一方将应由其实施的全部工程交由联营合作方施工的;

  5. 全部工程由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实施,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计取报酬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全部工程价款的;

  6. 承包人未设立现场管理机构的;

  7. 承包人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者派驻的上述人员中全部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8. 承包人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的;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分包:

1.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 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

3. 承包人将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

4. 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 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6. 劳务作业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机械设备费用的;

7. 承包人未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出借借用资质:

1. 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的;

3. 实际施工单位使用承包人资质中标后,以承包人分公司、项目部等名义组织实施,但两者无实质产权、人事、财务关系的;

4. 工程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人的,但项目法人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5. 劳务作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人或工程分包单位的;

6. 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部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7. 承包人与项目法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的;

8.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借借用资质行为。

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制止、责令改正、督促履行合同并及时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承包人发现分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改正、督促履行合同并及时向项目法人和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有效证据或线索。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以上原则进行认定,并依据《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接到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举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各县()、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于2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水利部。